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7号国务院令,公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制定,共分16条,旨在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根据这一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办法还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酒资讯网”的所有文章,均为酒资讯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文章,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文章。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文章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酒资讯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酒资讯网)的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文章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